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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1

核心内容:夫妻共同股权的法律特征有,一是主体具有夫妻身份;二是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四是权利的行使具有唯一性。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夫妻共同股权法律特征的详细内容。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而获得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股权除具有股权的前述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独特的法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股权的主体具有夫妻身份。

  如果共同股权的主体不具有夫妻身份,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第二,夫妻共同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夫妻共同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遗赠、受赠与、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夫妻共同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及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继受股权,都属于共同财产。

  第四,夫妻共同股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

  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虽然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可以为夫妻共同拥有,但依“股份不可分原则”,在行使此种夫妻共同股权时,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由显名一方行使;双方均是显名人的,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权份额。就股票而言,由于我国实现了股票的无纸化,夫妻对股票的拥有只是法律上的占有而非实物占有。股票的投资操作须股民持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和身份证到证券交易所统一进行。这样,夫妻共有的股票就只能由显名的一方行使;双方均是显名人的,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权份额。必须注意,权利行使主体的唯一性并不否定夫妻应当在协商一致后由持股方或显名方行使共同股权。

  总之,夫妻共同股权独有特征的存在,使其区别于一般共同股权。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既要适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还要适用《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出资的继承实际上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将死者的股权转归继承人的过程,离婚时的出资分割(双方未约定时),则是依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进行股权分割或转让。


  由于继承和离婚所发生的出资转让具有“法定”的性质,不同于依照约定而发生的有偿转让,所以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同意规则不应对其具有拘束力。在继承或夫妻财产清算时可借鉴《法国商事公司法》的规定,允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我们认为,诚然,根据法学基本理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继承或夫妻离婚而发生的股权分割或转让不同于普通的股权分割或转让。但这并不能认为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不受公司法中“股东同意规则”等的限制。因为,夫妻共同股权的转让具有涉他性,即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的转让,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所以,离婚时或继承时分割夫妻共同股权,除应符合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这样才能既保护夫妻的财产权益,又保障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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