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8833-8559

您现在的位置是:海宁律师网>经济纠纷>正文

合同生效拒绝履行需付违约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7

 出卖人收取了买受人的购房定金,并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在交易中途单方反悔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双方协商卖房事宜未果,定金亦未退还。近日,金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翁某双倍返还原告徐某购房定金4万元。

  2014年11月下旬,徐某从一家二手房中介机构获悉,翁某准备出卖位于城东的一套商品住房。徐某按售房信息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售房委托人刘某进行电话联系后,对房屋状况进行了查看,商定了购房价款,并向张先生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当年12月5日,徐某、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徐某以总价款48.52万元,购买翁某所属的住宅一套,面积102平方米;同日支付定金2万元整(已付),购房款通过银行按揭支付。

  就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徐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翁某出具了收条。收条中载明:今收到徐某购房定金2万元,合同生效后定金抵购房款。12月20日,刘某受翁某委托,告知徐某涉案房屋不再出售,明天与翁某联系退还定金。后经双方协商卖房事宜未果,定金亦未退还。徐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翁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翁某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徐某已按约定将购房定金2万元交付翁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翁某单方反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由于翁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徐某不能取得买受房屋实现合同目的,徐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徐某要求翁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合同生效拒绝履行需双倍返还定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